5.3 查询 5.3.1 查询渠道 快递服务组织应向顾客提供电话或互联网等查询渠道。 5.3.2 查询内容 查询内容应包括快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的查询服务。 对于国内异地、港澳、台湾、国际快递服务,快递服务组织宜提供全程跟踪的即时查询服务。 5.3.3 查询答复时限 对于通过互联网不能查找的快件,顾客电话查询时,快递服务组织应在30分钟内告知顾客,告知的内容应主要包括: —快件所处的服务环节及所在位置; —不能提供快件即时信息的,告知顾客彻底延误时限及索赔程序。 5.3.4 查询信息有效期 查询信息有效期应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内。 5.4 报关 国际快递服务可采用代理报关办法。 从事国际快递服务的快递服务组织可设立报关部门,根据有关规定向当地海关申请代理报关资格,办理代理报关业务,并配合海关对受海 关监管的进出口国际快件实施查验放行工作。 顾客交寄的需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快件,应附有检疫证书。 5.5 内部处理 内部处理程序应包括信息处理、分拣、封发、运输、转运等环节。 快递服务组织的内部处理应确保快件安全,在运输、转运、投递等处理过程中,应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快件,禁止工作人员私拆、 隐匿、毁弃快件,保证快件封装完好,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。 5.6 例外处理 5.6.1 撤回 5.6.1.1 撤回条件 寄件人撤回条件应主要包括: a)同城和国内异地快递服务:快件尚未首次投递; b)港澳和台湾快递服务:快件尚未出口验关; c)国际快递服务:快件尚未出口验关。 5.6.1.2 撤回费用 寄件人在向快递服务组织提出撤回申请时,快递服务组织应告知寄件人需要承担撤回费用并告知费用标准。